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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执字第47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李小红与高富生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红,高富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西执字第47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小红,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高富生,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小红与被执行人高富生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2344号民事判决书:由被告高富生归还原告李小红借款10万元,以2%月利率计息,支付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归还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高富生负担。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高富生以与申请执行人李小红抵押其车辆为由向我院提起诉讼,该案正式立案并审理,我院于2016年4月14日以(2015)庆西执字第4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本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2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2016年9月7日我院以(2015)庆西民初字第341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小红扣押原告某某号江淮格尔发重型自卸车,属侵权行为”。“被告李小红返还原告高富生某某号江淮格尔发重型自卸车一辆。”此判决生效后,我院又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高富生履行了3000元,下剩执行款未履行,我院于2016年12月12日将被执行人高富生司法拘留,拘留期内又履行了4000元。2017年6月20日我院将被执行人高富生所有的登记在庆阳市快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甘某某号大型货运汽车车户予以查封,并将被执行人高富生纳入被执行人名单。由于甘某某号车是按揭车辆,该车辆按揭贷款未还无法上网拍卖。申请执行人李小红以与被执行人高富生协商处理甘某某号车辆为由,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高富生查无存款、无房产,申请执行人李小红也未能提供出可执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庆西执字第4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小红可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惠志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燕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