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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6行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志贤与北京市密云区不老屯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贤,北京市密云区不老屯镇人民政府,代庆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6行初173号原告张志贤,女,1932年6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区。委托代理人张立才,男,1968年5月16日出生,居民,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北京市密云区不老屯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不老屯村。负责人郑伟,镇长。委托代理人张振学,男,北京市密云区不老屯镇人民政府综合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张文生,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代庆立,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区。原告张志贤要求撤销原北京市密云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于2000年4月1日为第三人代庆立颁发的《村民建房用地审批表》一案,其曾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原告张志贤向该院提出指定管辖申请书。2017年7月19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03行辖5号《指定管辖通知》,指定本院作为本案的立案审查及管辖法院。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志贤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志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志贤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董爱军审 判 员  李 雨人民陪审员  周艳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