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刑申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钱梅玉因粟皆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刑事通知书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鄂12刑申24号钱梅玉:你因诉原审被告人粟皆春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一案,不服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7)鄂1202刑初177号刑事裁定和本院(2017)鄂12刑终111号刑事裁定,以原一、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追究粟皆春刑事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立案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阅卷审查,并依法询问了你。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查明,你与粟绍俊于2010年4月10日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后事处理并开始同居。2011年10月10日双方登记结婚。2013年9月21日,粟绍俊又与你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后事处理。2015年11月15日,因粟绍俊健康状况恶化,粟皆春将粟绍俊从咸宁接回黄石亲自照顾,并阻止你与粟绍俊见面,双方由此产生矛盾,经咸宁、黄石两地妇联、社区等部门多次协商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当事人陈述与辩解、省妇联权益部的信访情况的说明等证明材料在卷证实。关于你申诉提出,原审被告人粟皆春强行拆散你与丈夫粟绍俊的晚年生活,其目的是为了占有其父亲的高额退休工资,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追究粟皆春的刑事责任。本院审查认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结婚自由或者离婚自由的行为。你主张的该事实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家庭存在较深的矛盾纠纷,但不能证明粟皆春采取了暴力手段干涉你婚姻自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第(四)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之一是刑事自诉人提交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对缺乏罪证的,裁定不予受理。你的这一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你的自诉缺乏罪证证明,裁定不予受理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驳回你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