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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91民初3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训风、王桂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训风,王桂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91民初345号之一申请人:张训风(曾用名:张训凤),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泰安市岱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泰安岱岳道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王桂鸾(别名:王桂玲),女,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光洋,泰安泰山徐家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后芳,泰安泰山徐家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训风与被告王桂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训风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桂鸾所有的鲁J×××××号汽车,保全标的为9万元。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7)鲁0991民初34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王桂鸾名下鲁J×××××号车辆。现申请人张训风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训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桂鸾名下鲁J×××××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