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78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肖保安与陈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保安,陈战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02民初7849号原告肖保安,男,196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乔春梅,驻马店市高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战明,男,1977年9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肖保安诉被告陈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保安及其委托代理人乔春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战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保安诉称,2014年11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现金拾贰万元整,截止到12月10日前还清,如不返还每天按2000元付息。陈战明,2014年11月24日”。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如期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0000元及利息。被告陈战明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肖保安称,其与陈战明经朋友介绍认识,陈战明以承包工程资金困难为由向其借款120000元,肖保安通过现金给付陈战明120000元。肖保安提交陈战明于2014年11月24日出具的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现金拾贰万元整,截止到12月10日前还清,如不还每天按两千元付息。借款到期后,陈战明一直未偿还肖保安借款。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在卷为据。本院认为,本案被告陈战明共借原告肖保安款120000元,有被告陈战明出具的借条在卷为据,本院予以认定。借条中关于到期日约定为12月10日,未约定具体年份,应按通常理解认定为2014年12月10日。借款到期后,肖保安有权请求陈战明返还借款120000元。关于原告肖保安诉请的借款利息,借条中明确约定如12月10日前未能返还,利息每天按每天2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应予支持,故陈战明应自2014年12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向肖保安支付120000元借款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战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肖保安借款1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陈战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志宏审 判 员 宋 方人民陪审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段泓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