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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2执6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肖振海与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宝山镇五家子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振海,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宝山镇五家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2执667号申请人肖振海,男,195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宝山镇五家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忠中学,职务村长。2017年10月23日本院受理了肖振海申请执行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宝山镇五家子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接到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宝山镇五家子村村民委员会转移支付予以冻结,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内0722执667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忠审判员  金 戈审判员  李冬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