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刑更16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子东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子东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1643号罪犯张子东,男,1969年4月6日生于吉林省扶余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7日作出(2004)松刑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子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55323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5日作出(2004)吉刑核字第214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8日将张子东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8年12月30日将张子东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6年。本院分别于2011年4月28日、2013年4月28日、2015年6月5日对该犯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1年6个月、1年8个月。刑期自2008年12月30日至2027年6月29日止。截止2017年9月1日余刑为4年11个月28天。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子东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院对该犯减刑8个月。检察机关认为,罪犯张子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该犯财产刑未完全履行,个人消费较高,建议从严掌控。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子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其有履行民事赔偿能力却未履行,应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子东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