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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民终4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宋玮玮、杨建生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玮玮,杨建生,内丘顺达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民终4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玮玮,女,汉族,1981年8月6日出生,大学,个体户,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慧玲,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建生,男,汉族,1956年12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雷,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内丘顺达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内曲线内西公路新城村南。法定代表人:王曰奎,经理。上诉人宋玮玮因与被上诉人杨建生、原审被告内丘顺达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1202民初1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关于被执行人内丘顺达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是否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问题,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1202民初103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宋玮玮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依法予以退回。审判长  蔺双祝审判员  李逢春审判员  尹 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熙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