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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4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欧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4执231号申请执行人欧某某,男,1984年6月24日生。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84年12月30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2017)云2324执231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890元(含执行费50元),未受偿989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某某现有多件案件在我院立案执行中,目前无现金支付能力,无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地产及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彪审判员 曹文学审判员 普娅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尧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