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02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孙象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孙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7102执11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建华,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孙象,男,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孙象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5日作出的(2016)陕7102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26225.69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将被执行人孙象所购置的神钢牌挖掘机一台收回。申请人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2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冬青审 判 员 齐 伟代理审判员 吕建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