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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刑申3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13

案件名称

姜洋合同诈骗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辽刑申399号姜洋:你因合同诈骗一案,不服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锦刑二重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本院(2009)辽刑二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只采信了对我不利的证言,无视对我有利的证言,认定的犯罪数额错误,鉴定结论错误,审判程序违法,我应无罪等”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你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有被害人王某某、姚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协议书、收条、煤炭买卖合同等书证,检验报告,文检鉴定书、估价鉴定等鉴定意见,你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证明,以上证据均系侦查机关依法定程序获取并经庭审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刻公章与他人签订合同,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向对方当事人提供虚假检验报告的手段,在所提供的煤炭中掺入大量煤矸石,导致所供煤炭质量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骗取对方当事人煤款,数额特别巨大,原判认定你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并无不当,你所称原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只采信了对你不利的证言,无视对你有利的证言,认定的犯罪数额错误的理由,与查明事实及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原判采信的鉴定意见,鉴定机构、人员、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鉴定意见均经庭审质证,你所称鉴定结论错误的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所称原判审判程序违法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