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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刑更8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孙永云故意杀人、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永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879号罪犯孙永云,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福建省宁化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2012)岩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永云犯故意杀人、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附带民事赔偿98490.96元。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6月1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5)闽刑执字第256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35年11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孙永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查明,罪犯孙永云犯故意杀人、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附带民事赔偿98490.96元。根据该犯狱内的消费台帐,考核期间自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月平均消费超过400元,但本次报请减刑审理期间仅缴交罚金15元及赔偿款365元。本院认为,罪犯孙永云有履行能力不积极履行,尚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永云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燕文审判员  王泰峰审判员  徐鸿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溢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