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执7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张洪才与矫龙、潘秀娟、刘巍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才,矫龙,潘秀娟,刘巍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1执785号申请执行人:张洪才,男,汉族,62岁。被执行人:矫龙,男,汉族,30岁。被执行人:潘秀娟,女,汉族,38岁。被执行人:刘巍龙,男,汉族,53岁。申请执行人张洪才与被执行人矫龙、潘秀娟、刘巍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蛟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的(2017)吉0281民初1203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如下:一、被告矫龙、潘秀娟于2017年6月10日前共同偿还原告张洪才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二、被告刘巍龙对上述债务与被告矫龙、潘秀娟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被告矫龙、潘秀娟负担,被告刘巍龙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洪才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矫龙、潘秀娟、刘巍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2017年5月16日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矫龙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信息,经查明被执行人矫龙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10月12被执行人矫龙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5000.00元,2017年10月2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洪才借款5000.00元并达成和解,被执行人矫龙、潘秀娟于2018年1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洪才借款20000.00元,于2018年4月3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0000.00元,于2018年7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88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张洪才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并同意结案。本院认为,因本案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其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蛟河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1民初120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李 猛审判员 郑佳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鲍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