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6执2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山西安泽桦林煤业有限公司与黄文元、黄虎元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安泽桦林煤业有限公司,黄文元,黄虎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6执2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山西安泽桦林煤业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安泽县唐城镇上庄村。法定代表人:单兆林,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文元,男,1958年5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虎元,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山西安泽桦林煤业有限公司与黄文元、黄虎元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黄虎元所有的位于太原市滨河东路(南段)76号7幢A段1单元1层x号房屋,现因申请执行人山西安泽桦林煤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虎元就该被查封房产达成抵付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虎元所有的位于太原市滨河东路(南段)76号7幢A段1单元1层x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尚志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亚琪书 记 员 张 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