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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5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邓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5民初743号原告:张某某,女,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远安县,被告:李某某,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远安县,被告:邓某某,女,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远安县,系被告李某某妻子。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莉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