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5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邓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5民初743号原告:张某某,女,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远安县,被告:李某某,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远安县,被告:邓某某,女,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远安县,系被告李某某妻子。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莉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