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执100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10067赵卫平与李永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卫平,李永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10067号申请执行人赵卫平,男,1980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李永兴,男,1962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赵卫平与被执行人李永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的(2016)苏0281民初34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李永兴应支付赵卫平借款10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和诉讼费2900元。因被执行人李永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卫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永兴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查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永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李永兴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赵卫平,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永兴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赵卫平未提供被执行人李永兴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执行笔录、照片、视频、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李永兴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李永兴长期在外。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赵卫平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李永兴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李永兴的下落,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81民初3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李永兴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赵卫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龚理坚代理审判员 宋相呈人民陪审员 徐惠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