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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执1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与被执行人李丹、康恒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李丹,康恒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执1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负责人郝国颖,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邹德刚,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桂金,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被执行人李丹,女,198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被执行人康恒伟,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与李丹、康恒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4日轮候预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大庆市龙凤区大庆益海商务中心御湖湾XXX号高层住宅楼X单元XXX室,系轮候第三位。除上述财产外,经本院向有关部门调查了解被执行人李丹、康恒伟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李丹、康恒伟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李丹、康恒伟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时,本院又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丹、康恒伟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也未发现又可供执行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公证处(2017)黑庆萨证执字第19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倪 凯审判员 郑宏伟审判员 李统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奇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