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1民初124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青岛环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偃师市乐克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段亚军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环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偃师市乐克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段亚军,仝炤笛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2446号原告:青岛环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偃师市乐克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段亚军,男,汉族,约46岁,住河南偃师市(顶楼)偃师市乐克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仝炤笛,男,汉族,约34岁,住河南省偃师市(顶楼)偃师市乐克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环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偃师市乐克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段亚军、仝炤笛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偃师市乐克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段亚军、仝炤笛送达,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偃师市乐克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段亚军、仝炤笛明确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另行提供被告偃师市乐克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段亚军、仝炤笛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青岛环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324元退回原告。审判长  陈茂太审判员  张成镇审判员  赵桂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