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381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扶毫祥与李国梁、段改胜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扶毫祥,李国梁,段改胜,李大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1执695号申请执行人扶毫祥,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执行人李国梁,男,汉族,1969年7月22日出生,住冷水江市。被执行人段改胜,女,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执行人李大同,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冷水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扶毫祥与被执行人李国梁、段改胜、李大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李国梁、段改胜、李大同在本院辖区内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志明审 判 员  阳自强审 判 员  廖剑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周 妍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