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民初27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建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2765号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丽,职务总经理。被告刘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国全审判员 朱翠玮审判员 孙 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五日书记员 王清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