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民初42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萍与湖北日盛对外劳务有限公司、霍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萍,湖北日盛对外劳务有限公司,霍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4243号原告刘萍,女,汉族,1967年2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被告湖北日盛对外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宝丰路1号。法定代表人霍欢,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霍欢,男,汉族,1984年2月15日出生,住武汉市新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萍与被告湖北日盛对外劳务有限公司、被告霍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萍提出本案涉及经济犯罪,要求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本院认为,本案涉嫌犯罪,可能存在诈骗行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处理,该案不属于本院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雄书 记 员 刘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