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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民初30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唐文生与被告唐艳龄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文生,唐艳龄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381民初3060号原告:唐文生,男,194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淼,北票市巴图营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工作者。被告:唐艳龄,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原告唐文生与被告唐艳龄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文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淼、被告唐艳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文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是父子关系,原告有两名子女,长子唐艳龄即本案的被告,长女唐艳荣。现被告不尽赡养义务,原告体弱多病,无能力生活,向被告每月要赡养费300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唐艳龄辩称,我不同意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300元,我可以从各方面照顾原告,缺啥少啥都给原告买,就是不同意给原告钱。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唐文生与被告唐艳龄系父子关系。原告唐文生有两名子女,长子唐艳龄、长女唐艳荣。原告唐文生年老体弱,除每月有70元的补贴外,没有其他生活来源。被告称原告还有地直补和粮食直补钱,原告称没有,地一直由被告种着,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对此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现原告唐文生年迈除每月有70元的补贴外,没有其他生活来源,被告唐艳龄理应给付赡养费。原告要求被告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艳龄于2017年9月份起每月给付原告唐文生赡养费3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唐艳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杜丽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思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