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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94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华锋与王文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锋,王文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9421号原告李华锋,男,汉族,1985年1月17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王文才,男,汉族,1968年1月22日出生,住宁陵县。原告李华锋与被告王文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李华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华锋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建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文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