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55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徐向新与大兴安岭林海明珠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向新,大兴安岭林海明珠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5509号原告:徐向新,男,198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大兴安岭林海明珠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胜利路大兴安岭全民创业电商产业园210号。法定代表人:崔畅。原告徐向新诉被告大兴安岭林海明珠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徐向新于同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向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向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元,由原告徐向新负担。审判员 陆翠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