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执34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巴亚斯胡楞申请执行李树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亚斯胡楞,李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3429号申请执行人巴亚斯胡楞,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李树军,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巴亚斯胡楞与被执行人李树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8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02民初8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林代理审判员 白布拉格代理审判员 任 尚 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蔺 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