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581民初21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潘定确与肖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定确,潘向群,肖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81民初2145号原告潘定确,男,1947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潘向群,男,198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肖莹,女,1979年9月3日出生,苗族。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受理原告潘定确与被告潘向群、肖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潘定确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定确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定确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潘定确承担。审判员  杜文池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邓牧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