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田广东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广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2刑初283号公诉机关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广东,男,1978年1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分局,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10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其住所。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双检刑检刑诉(2017)第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广东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智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广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0日17时许,在长春市双阳区岭下葡京大厦后侧一平房内,被告人田广东与被害人刘某因琐事发生争吵,田广东遂用菜刀将刘某左胳膊砍伤。经法医鉴定,刘某左侧肱骨骨折、左尺骨鹰嘴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左肘部疤痕评定为轻伤二级;左侧尺神经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田广东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另查明,被告人田广东已赔偿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广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民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被害人刘某陈述、被告人田广东的供述与辩解、长春市双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广东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冲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田广东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田广东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综上,可认定被告人田广东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广东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 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公衍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