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执5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培文、吴方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培文,吴方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4执5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培文,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武汉市蔡甸区,被执行人吴方奎,男,1988年6月2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武汉市蔡甸区,现羁押在武汉市蔡甸区看守所。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6)鄂0114民初16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吴方奎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281元;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17年10月25日起止2018年10月24日止。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顺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