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执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安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安波,刘彦伟,李安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22执108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莒县振兴东路**号。法定代表人:牛学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安波,男。被执行人:刘彦伟,男。被执行人:李安建,男。申请执行人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安波、刘彦伟、李安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的(2016)鲁1122民初49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6月1日向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标的:借款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7月25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限届满后,三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又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限其将财产情况在1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报告,三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三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财产查控反馈信息查明,三被执行人均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刘彦伟于2017年8月28日履行10000元,被执行人李安建、李安波与2017年8月28日履行10000元,被执行人李安建又于2017年9月30日分两次分别履行30000元,11500元。另查明,三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剩余义务,且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无法执行,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进行调查,三被执行人要求先履行6万元本金,申请执行人同意不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三被执行人在履行部分义务后暂无能力履行剩余义务,且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无法执行,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志刚审判员 刘永保审判员 宗云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中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