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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执恢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四川川开建设有限公司、四川云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川开建设有限公司,四川云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执恢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川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天府大道南段1632号。法定代表人简兴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云柯,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云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视高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长春,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眉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终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2日受理四川川开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云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7年7月1日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由于被执行人完整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关于四川云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内容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眉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终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四川云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四川川开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111655元,违约金182762.04元,停工损失20万元,案件受理费3万元,鉴定费84000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部分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 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