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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23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宏义、郑明旭与监利县知足商贸有限公司、钟知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宏义,郑明旭,监利县知足商贸有限公司,钟知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3执267号申请执行人张宏义,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容城镇。申请执行人郑明旭,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容城镇。被执行人监利县知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监利县容城镇。被执行人钟知足,男,1992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容城镇。本院在执行(2016)鄂1023民初2251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监利县知足商贸有限公司、钟知足的财产,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刚审 判 员  杨 忠代理审判员  崔义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熊绪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