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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22民初26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彰武县东六镇纵横农资站与王万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彰武县东六镇纵横农资站,王万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22民初2678号原告彰武县东六镇纵横农资站地址:彰武县东六镇。投资人:王雪茹,女,1968年5月19日出生,个体,住彰武县东六家子镇。委托代理人:李红军,沈彰新城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万义,男,50岁,汉族,农民,住彰武县东六家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彰武县东六镇纵横农资站诉被告王万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彰武县东六镇纵横农资站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彰武县东六镇纵横农资站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玉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