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94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施锦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施锦萍,刘佳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2民终94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张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冽,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施锦萍,女,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全才,上海之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曦,上海之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佳健,男,198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施锦萍、原审被告刘佳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17)沪0151民初5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询问当事人因没有提出新的事实与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减少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承担的残疾赔偿金51,0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施锦萍承担。事实和理由: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通过查阅摄片,发现施锦萍伤势不构成XXX伤残,但一审法院既不准许重新鉴定,又未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故请求重新鉴定,并按重新鉴定结果判决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施锦萍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刘佳健书面答辩称,服从一审判决。施锦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刘佳健共同赔偿施锦萍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合计83,422.44元,其中医疗费3,532.44元(同意扣除268.85元附加支付部分,实际主张金额3,263.59元)、营养费2,400元(40元/天×60天)、误工费10,800元(2,700元/月×4个月)、护理费3,600元(60元/天×60天)、残疾赔偿金51,040元(25,520元/年×20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800元、车辆修理费8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鉴定费1,95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2、判定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中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精神抚慰金优先在交强险中赔付);3、本案诉讼费由刘佳健承担。鉴于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及“法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施锦萍医疗费3,263.59元、营养费1,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赔偿金51,040元、护理费3,000元、误工费9,200元、交通费300元、衣物损200元、车辆损失费800元,共计74,603.59元;二、刘佳健赔偿施锦萍代理费2,500元,鉴定费1,950元,共计4,450元,扣除刘佳健已给付施锦萍钱款1,000元,故刘佳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施锦萍3,450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上诉称施锦萍伤势不构成XXX伤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对司法鉴定结论不予认可,认为施锦萍的伤势不构成XXX伤残评定的条件,但一审中其已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现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再次提出异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应提出证据证明(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现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提出异议的理由尚未符合上述情形,且现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也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的上述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01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顾继红审 判 员 陶 静代理审判员 郭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范庆韵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