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2执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盖x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0402执1320号申请执行人:盖xx,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永年县xx。被执行人: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邯山区xx。法定代表人:武xx,系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盖xx与被执行人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盖xx也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冀0402执1320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张岩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建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