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21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明合与鸡东县华鑫煤矿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合,鸡东县华鑫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21执610号申请执行人:王明合,男,1973年5月10日生,现住吉林省永吉县。被执行人:鸡东县华鑫煤矿。法定代表人:华玉忠。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本院在执行王明合申请执行鸡东县华鑫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明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鸡东劳人仲裁字(2016)第112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30283.9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335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煤矿现正停产状态,无金钱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提供的可供执行财产只要求查封,不要求对查封的财产采取评估、拍卖措施。申请执行人王明合对调查结果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王明合向本院表示不主张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鸡东县华鑫煤矿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已立案执行超过三个月,经审查,本案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应依法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鸡东劳人仲裁字(2016)第112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 海审判员 于国柱审判员 何焕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