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财保20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苏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苏真,苏恒,周晓焕,刘俊辉,刘娟,新郑市韩都快捷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2055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1号民生银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5386052M。负责人王毅。委托代理人刘正锋,河南绍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天章,河南绍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苏真,女,汉族,1987年6月18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被申请人苏恒,男,汉族,1989年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被申请人周晓焕,女,汉族,1988年7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被申请人刘俊辉,男,汉族,1977年3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被申请人刘娟,女,汉族,1978年6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被申请人新郑市韩都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中华路中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5637035271。法定代表人苏真,身份证号码为4101841987********。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苏真、苏恒、周晓焕、刘俊辉、刘娟、新郑市韩都快捷酒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86140.7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未来路支行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苏真、苏恒、周晓焕、刘俊辉、刘娟、新郑市韩都快捷酒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一百二十八万六千一百四十元七角六分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俊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景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