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财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韩秀荣、王崴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秀荣,王崴,刘哮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财保198号申请人:韩秀荣,女,汉族,1963年9月24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被申请人:王崴,男,汉族,1981年10月6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被申请人:刘哮虎,男,汉族,1981年12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申请人韩秀荣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崴和被申请人刘哮虎名下104,000元银行存款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韩秀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崴、刘哮虎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04,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 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龚子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