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魏斌与郑州中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斌,郑州中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2执169号申请执行人魏斌,男,汉族,1969年11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郑州中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空港区空港六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高银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豫0102民初15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郑州中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郑州中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郑州中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豫A×××××号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苑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