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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3民初17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河南天谷农业有限公司与安卫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天谷农业有限公司,安卫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3民初1717号原告河南天谷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法定代表人:朱友泉被告安卫强,男,汉族,1977年11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陕州区。原告河南天谷农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卫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河南天谷农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天谷农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河南天谷农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吕政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盼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