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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83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曹艳秋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艳秋,何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8347号申请执行人:曹艳秋,女,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何雁,女,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执行曹艳秋与何雁合同纠纷一案,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我院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 玲审 判 员  张瀚文代理审判员  刘 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寅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