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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2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黄明花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花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审核:复核:拟稿:校对打印:发往单位:检察院、被告人、存档等印刷份数:20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2刑初38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明花,女,1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2017年3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莱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公诉刑诉[2017]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明花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元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明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明花的丈夫黄某1于2016年11月2日7时许,与村民黄某2因电线杆的使用问题在黄某2家院内发生厮打,被告人黄明花见状与黄某2的妻子黄某3发生争执、厮打,该掰扯抓住其衣服的黄某3的左手,致黄某3左手掌骨骨折。经法医鉴定,黄某3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黄明花与被害人黄某3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明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3的陈述;证人黄某2、黄某1等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到案说明、协议书、收到条等书证;(莱)公(刑)鉴(伤)字[2016]23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黄明花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明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明花归案后及当庭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明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高殿章人民陪审员  盖福仁人民陪审员  姜娟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路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