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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79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山东华通石化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山东华通石化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山东骏马石油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杨宝勇,雷新玲,东营中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封学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79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住所地广饶县兵圣路276号。法定代表人王晓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山东华通石化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陈官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雷彬,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骏马石油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法定代表人王玉庆,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宝勇,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雷新玲,女,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东营中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花官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封学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封学锋,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华通石化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山东骏马石油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杨宝勇、雷新玲、东营中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封学锋、封小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0075075.08元,案件受理费为95836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但未履行其义务。2017年5月2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冻结被执行人雷新玲在中国农业银行广饶城南分理处账户为62×××69中的存款30075075.08元(实际控制0元),冻结被执行人封学锋在中信银行东营广饶支行账户为62×××82中的存款30075075.08元(实际控制300.40元),冻结被执行人雷新玲在中国银行广饶孙武路支行账户为21×××29中的存款30075075.08元(实际控制0元),冻结被执行人封小彩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颜徐分理处账户为60×××87中的存款30075075.08元(实际控制69.44元),查封被执行人杨宝勇名下车牌号码为鲁E×××××、鲁E×××××、鲁E×××××、鲁E×××××的车辆四辆,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骏马石油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鲁E×××××、鲁E×××××、鲁E×××××、鲁E×××××的车辆四辆,未发现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经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雷新玲与杨宝勇名下共有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东营市房权证广饶县字第乐园小区265号不动产一处,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东营中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广国用(2014)第143号不动产一处,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封学锋与封小彩名下共有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广饶20121445不动产一处。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7)鲁0523民初39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峻华审判员  刘广明审判员  李学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海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