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付树贵与刘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树贵,刘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337号申请人付树贵,男,汉族,1951年10月1日生,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刘泊,男,1970年1月10日生,汉族。申请人付树贵与被执行人刘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做出(2016)吉0702民初5174号民事判决,内容为:被告刘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付树贵借款8.5万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2.5元,由被告刘泊承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主动履行部分给付义务,后申请人申请扣留被执行人工资收入,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民初5174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英伟审判员 初桂松审判员 张京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吉 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