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执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行与张洪亮、刘莉、王树丰、衣占彬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行,张洪亮,刘莉,王树丰,衣占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1执13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行。负责人;赵玉叶,系行长。被执行人张洪亮,男,汉族,1987年3月14日生,住前郭县。被执行人刘莉,女,汉族,1988年11月13日生,住前郭县。被执行人王树丰,男,汉族,1978年4月20日生,住前郭县。被执行人衣占彬,男,汉族,1981年2月25日生,住前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洪亮、刘莉、王树丰、衣占彬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7)吉0721民初2062号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执行。要求给付欠款37903.7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执行费46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7)吉0721民初2062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 宏审判员 范伟旭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法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