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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民初50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青岛能源开源热电有限公司与杨其国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能源开源热电有限公司,杨其国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5097号原告:青岛能源开源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漳浦路12号。法定代表人:陈斌,职务:董事长。被告:杨其国,住青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能源开源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其国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解决纠纷,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能源开源热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辛双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金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