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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2民初33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罗跃凤与杨永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跃凤,杨永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2民初3360号原告:罗跃凤,女,1984年3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超、程芸,贵州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杨永贵,男,1963年7月21日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人,住邯郸市丛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跃凤与被告杨永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跃凤于2017年10月23日以“被告已履行标的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跃凤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跃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罗跃凤负担。审判员  罗仁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骆应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