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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2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董志诚与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志诚,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2民初1173号原告:董志诚,1949年12月10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被告: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环城西二路183号。法定代表人:张明。原告董志诚与被告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后,原告黎格珍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董志诚以自行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志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志诚负担。审判员 赵 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晓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