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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4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魏碧华、冯晓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晓萍,魏碧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4执349号申请执行人: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石棉县。负责人:田江涛,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冯晓萍,女,汉族,1964年1月20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被执行人:魏碧华,男,汉族,1962年8月5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本院在执行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冯晓萍、魏碧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冯晓萍、魏碧华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显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