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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202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玉堂与周合营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堂,周合营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202民初213号原告:张玉堂,男,1972年8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4123231972********,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若羌县米兰镇36团林园2连。被告:周合营,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81968********,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若羌县米兰镇36团团部。原告张玉堂诉被告周合营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5日立案。原告张玉堂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堂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堂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张玉堂负担。审判员  苏代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沫洋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