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2民初78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金玉玉与杨阳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玉玉,杨阳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7867号原告:金玉玉,女,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杨阳,女,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原告金玉玉诉被告杨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玉玉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玉玉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玉玉负担。审判员 董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紫檬 关注微信公众号“”